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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修订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 单位(旗、县、市)测评指标

来源:盟民委 作者:盟民委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13日 分享到:

为推进全区民委主任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更好地巩固提升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成果,推动新时代民族团结模范区建设,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日前,根据《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地、市、盟)测评指标(试行)的通知》(民办发〔2020〕4号)要求,结合兴安盟工作实际,经盟委宣传部、盟委统战部、盟民委认真研究,盟民委重新修订了《兴安盟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旗、县、市)测评指标》,作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建设、巩固提升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重要抓手。

新修订的测评指标总分值为100分,对各旗县市的测评内容更加细化、更加体现时代性,重点对各旗县市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新标准;要求未创建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地区的旗县市要按照新修订的测评指标有序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自测分值达到90分以上,可按照相关文件要求逐级进行申报;对已创建成功的旗县市按照动态管理原则,作为巩固提升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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